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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的從犯會怎麼處罰?

隨着國家發展的加快,環境污染問題也成為不可忽視的存在。國家想要獲得長遠的發展,對於環境的治理應引起足夠的重視。環境污染的行為達到一定標準的會構成犯罪。在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中,可能會存在主犯與從犯的區別,那麼,污染環境罪的從犯會怎麼處罰?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污染環境罪的從犯會怎麼處罰?

一、污染環境罪的從犯會怎麼處罰?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因此,我國刑法規定的從犯的處罰原則具有科學根據。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

但也不是説,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從犯如何認定?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於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

一般來説,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

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共同犯罪行為事先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從犯是犯罪行為中起輔助作用的一方,而主犯則是起主導作用的,污染環境罪的主犯一般會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會處以一定的罰金,從犯則會在此基礎上作一定的減輕或免於處罰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