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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共同犯罪是怎樣處罰的

污染環境罪共同犯罪是怎麼處理的

污染環境罪共同犯罪是怎樣處罰的

《解釋》第七條重申了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處理規則,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這裏涉及到違法和犯罪的概念區別:

從廣義上説,“違法”與“犯罪”是一對屬種關係的概念,即所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犯罪是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因而也是違法行為。所以“違法”包括“犯罪”。

違法,有作為的違法和不作為的違法兩類。“作為”的違法,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準做的行為,行為人做了。比如法律規定不準殺人,那麼殺人就是作為的違法。“不作為”的違法,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做的行為,行為人沒做。比如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處罰決定作出前,向當事人告知其違法的事實、對其作出處罰的理由和依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那麼行政機關沒有告知便作出行政處罰,就是不作為的違法。

我們日常是從狹義上來使用“違法”、“犯罪”概念的。狹義的“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還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嚴重程度;而“犯罪”,則是指違法行為已經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一般地説,違反刑法,就是犯罪。但是,刑法的有些條文規定得比較原則,有刑法規定的行為,但是否構成犯罪,還要從有關司法解釋確定的具體標準衡量。比如受賄,刑法只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那麼收受他人1000元錢並給他人謀取利益是否也構成犯罪?顯然不是。按照有關司法解釋,受賄罪的起刑點為受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雖然是受賄,但不構成受賄罪。

法律上對污染環境罪共同犯罪行為人的處理方式,受理機關單位會根據實際的當事人污染的環境程度,來判定主犯的法律處罰結果,然後根據主犯的處罰來對共同犯罪人的處罰進行判定。在處理共同犯罪的行為人時,還會根據他的實際參與情況來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