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故意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近年來,我國對環境保護的力度逐年增大,對環境污染的整理,也下來了重拳。企業破壞環境,造成嚴重後果的,除了被行政處罰外,直接負責人還會承擔刑事責任。刑法中的污染環境罪有四個構成要件,其中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那麼污染環境罪故意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透過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一、污染環境罪故意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污染環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於原有規定作出修改,本罪從結果犯演變至行為犯,從過錯責任原則到帶有嚴格責任性質的過錯推定原則,從過失犯到承認存在間接故意的主觀方面
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為可能導致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嚴重污染環境的危害結果發生。行為人在實施污染環境行為(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時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但是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嚴重污染環境)所持的心理狀態是過失。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由此可見,污染環境罪的認定上面,客觀要件和客體都比較容易確定,就是主觀上面故意的界定比較難把握。污染環境罪故意內涵具體表現為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的行為會對環境產生嚴重污染,而沒有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因為疏忽大意而導致環境重大污染的。在量刑上面,觸犯污染環境罪的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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