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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酸污染環境罪的相關內容彙總。

由於我國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出現了。這些企業涵蓋多個領域,農業,商業,化工業。而這些企業在生產經營的時候,或多或少的都會給我國的環境帶來危害。很明顯的化工業,他們的生產過程對環境的污染最為嚴重。在此,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了鹽酸污染環境罪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鹽酸污染環境罪的相關內容彙總。

一、鹽酸污染環境罪的相關內容彙總。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從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企業要為了經營為了盈利,堅持生產是必須的。但是為了長久的經營和可持續發展,堅持符合衞生標準的生產同樣是必須的,我們不能為了只顧發展,而不去關注環境,這樣的發展結果就是我們將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毀於一旦。對於鹽酸污染環境罪的內容,我們應該要時刻注意生產過程中的環境問題,不然有可能就會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