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後對於自首的累犯會怎麼處理?
一、開庭後對於自首的累犯會怎麼處理
開庭後,對於自首的累犯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犯罪分子構成累犯的,應當從重處罰,構成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分子既是累犯,也有自首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處刑罰時,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的刑罰,應當做到既能保護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又能做到能發揮懲罰的作用。
二、自首的種類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人民法院在開庭後,發現犯罪分子既成立自首,構成從輕處罰的,然後又成立累犯,構成從重處罰的,人民法院在處理時,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案件情況,然後再結合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累犯情況,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的刑罰,然後再作出正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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