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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報廢機動車怎麼處罰

駕駛報廢機動車處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報廢機動車怎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