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是否具備行政從屬性?
一、污染環境罪是否具備行政從屬性?
不具備,污染環境罪具有行政從屬性的主要錯誤在於,這一認識將部分污染環境犯罪在現有情勢下客觀上所具有的行政前置評價特徵,理解為環境犯罪對環境行政管理和執法的從屬性,這將導致司法程序完全依賴於行政程序,極易引起制裁污染環境行為的多層關口層層失守。
因此,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分析,污染環境罪是否具有行政從屬性這一命題具有諸多弊端,混淆了環境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界限,很容易導致環境行政執法權力的過分擴張和環境刑事司法權力的過分收縮,造成了環境行政執法和環境刑事司法的錯位與失衡,故其應得到否定的評價。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污染環境行為情節一般,會用環保部門對違法當事人處罰,如果造成惡劣影響和損失,則會按照刑事案件處理。污染環境罪並不具備行政從屬性,也就是説其構成立案並不依附於違反行政法規這個條件。對於本罪的處罰,分為兩個檔次,最高可以判七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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