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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僱員工卻不開解除合同證明

一、法律依據

公司解僱員工卻不開解除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解僱員工卻不開解除合同證明怎麼辦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對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其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違法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裏,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損害的賠償是指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而給勞動者造成的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裏的賠償是對勞動者實際損害的賠償,既包括對勞動者直接損害的賠償,也包括對其間接損害的賠償。

綜上所述,公司解僱員工卻不開解除合同證明的後果還是相對比較嚴重的。對勞動者的賠償也涉及直接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害賠償,並且,公司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也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總而言之,公司在解僱員工的時候務必要開出解除合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