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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權的五種情形是什麼

任意解除權,也叫隨時解除權,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無條件地解除已經成立的合同。任意解除權的情形有:
(一)承攬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即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運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即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三)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即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四)委託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即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五)旅遊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法律規定旅遊合同中旅遊者享有任意解除權,但旅遊經營者沒有任意解除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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