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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終止的特殊原因及其後果是什麼?

一、委託合同終止的特殊原因是什麼?

委託合同終止的特殊原因及其後果是什麼?

當事人一方解除委託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託合同終止。《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委託民法典定終止的條件。委託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託合同也可以不終止。

二、委託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託合同的後果。委託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託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託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託事務的處理,而委託事務的處理又正處於關鍵階段時,受託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託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託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於解除委託合同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託合同的後果。因委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時,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綜上所述,雙方訂立委託合同,就應該履行各自義務,當然,有特殊情況發生,合同會終止履行,比如當事人一方破產、失去民事能力或者死亡等,這種都是突發情況,等合同終止後,造成終止的一方不用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其終止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