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終止的特殊原因有什麼?
一、委託合同終止的特殊原因有什麼?
委託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託事務處理完畢、委託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託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託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託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託合同還是無償委託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託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託合同,也無論委託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託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託合同終止。
二、委託合同中雙方義務是什麼?
1、受託人
包括:
(1)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受託人對委託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可以轉託他人;
(2)遵守委託指示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委託事務情況向委託人報告;
(4)轉移利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辦理委託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託人;
(5)轉移權利的義務。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託人。
2、委託人
(1)支付費用的義務。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
(2)付酬義務。對於有償委託合同,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3)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委託重要事項給他人,雙方應訂立委託合同。如果一方提出解約,經過對方同意,合同自然終止。當然,如果有當事人死亡、被刑事處罰或者失去民事能力,合同也會終止履行,這是終止的特殊情況。合同終止後,雙方之間的委託關係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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