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商鋪買賣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是由於爭議主體對導致合同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內容有不同的看法和看法。合同爭議的範圍涉及合同成立至終止的全過程。主要有以下解決措施: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店面買賣合同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則仲裁協議在事後沒有達成。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合同糾紛,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特點,一些合同也有自己的特點,如國外的合同糾紛,可由外國法律時,而不是在中國相關法律。
二、怎麼解除商鋪買賣合同
解除合同,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一)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二)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發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謂通知到達,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口頭通知的,口頭告知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時即為到達;書面通知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收即為到達。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後,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解除。
為了降低糾紛發生的概率,公民在選定自己滿足的商鋪之後、在簽署商鋪買賣合同之前,可以採取合法的方式,瞭解關於商鋪的相關信息,這樣可以防止自己是在被欺詐的情形下籤署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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