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合同終止3.08W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可見,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只要權利轉移就不可撤銷,但也有幾種例外情況,該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除非出現了幾種法定的可撤銷的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當出現以上法定事由時,不論贈與合同是以何種形式成立,是否經過公證,是否完成交付,贈與人都可以提出撤銷贈與。
綜上,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經過公證過的贈與合同一般是不得撤銷的,除非有證據證實,贈與人在贈與之後,生活上或經濟上發生了重大變化,生活困難,經濟拮据等情形,法院在判決時會根據這些情形酌情考量。而在受贈與人存在過錯的情形下,如果贈與行為並沒有附加條件,即使對方有過錯,也難以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當出現以上法定事由時,不論贈與合同是以何種形式成立,是否經過公證,是否完成交付,贈與人都可以提出撤銷贈與。
綜上,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經過公證過的贈與合同一般是不得撤銷的,除非有證據證實,贈與人在贈與之後,生活上或經濟上發生了重大變化,生活困難,經濟拮据等情形,法院在判決時會根據這些情形酌情考量。而在受贈與人存在過錯的情形下,如果贈與行為並沒有附加條件,即使對方有過錯,也難以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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