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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工程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簡述工程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簡述工程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料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人必須具備一定的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的能力,即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能力就是他們的經營、活動範圍,民事行為能力則與他們的權利能力相一致。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合同當事人一般都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並且承包人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否則.當事人就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2、雙方必須簽字蓋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即包含簽字生效、蓋章生效、簽字和蓋章生效三種。承包人不可做如下約定:“合同雙方簽章後生效”,避免產生合同無效的爭議。約定該項內容的同時承包人要注意一個問題是,簽字的主體必須是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由其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的人簽字才有效。

3、合同的履約擔保已到位;

4、合同約定的生效日期已滿足;

按《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裏又涉及另一個法律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登記時間不是合同生效時間。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並未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經過備案登記才生效,合同登記、備案、鑑證是行政機關的管理手段,雖然不經登記、備案、鑑證程序將不能獲得施工許可,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這一點應引起承包人注意。

5、必須是符合建築法律法規的合同,若不符合或違背則屬無效合同。

由此可見,工程合同的生效條件也並沒有什麼其他特殊的規定,不過,在項目工程進行過程當中所涉及到的合同比較多,類似於施工合同,材料買賣合同等,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當中的這些條款都一定要仔細審查方能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