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
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
(1)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法院一般應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5)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6)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法院應予支持。
(7)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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