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一、建築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建築合同的分類有:按承包範圍劃分,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分為建設全過程承包合同、階段承包合同、專項承包合同和建設-運營-轉讓承包合同。各種類型的合同有着各自的應用條件,合同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的劃分是不同的,合同各方承擔的風險也各不同,在實踐中我們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選擇。一般情況下,儘管發包人佔有主動權,但發包人不能單純考慮已方利益,應當綜合考慮項目的各種因素,考慮承包人的承受能力,確定雙方都可能認可的合同類型。
二、具體內容
(1)建設全過程承包合同
建設全過程承包合同,也稱為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即通常所説的“交鑰匙”合同。採用這種合同的工程項目主要是大中型工業、交通和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投資商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建設期限,總承包商即可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詢價與採購、材料供應、建築安裝施工、生產職工培訓直至竣工投產,實行全面總承包,並負責對各階段、各專業的分包商進行綜合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這種合同的優越性是可以積累經驗和充分利用已有的成就經驗,達到節約投資、縮短建設週期、保證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當然,也要求總承包單位必須具有雄厚的技術經濟實力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為此,國際上一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設計機構組成一體化的承包公司,或更進一步擴展到若干專業承包商和器材生產供應廠商,形成橫向的經濟聯合體,以增強競爭實力。這是近二三十年來建築業發展的一種新趨勢。
(2)階段承包合同
階段承包合同,是以建設過程中的某一階段的工作為標的的承包合同。主要有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合同、勘察設計合同、材料設備採購供應合同、建築安裝施工合同以及設計-施工合同等。其中,施工階段承包合同按承包內容又可分為全部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以及包工包部分材料合同。
全部包工包料全同,即承包方承包工程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這種合同採用較普遍。
包工不包料,即勞務合同,俗稱“包清工”。承包方僅按發包方的要求提供勞務,不承擔提供任何材料的義務。我國在對外承包工程以及國內工程中使用農村建築隊伍,都存在這種合同形式。
包工包部分材料,即承包方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全部人工和部分材料,其餘部分材料由發包單位負責供應。我國長期實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提供統配材料的做法,就屬於這種合同。
(3)專項承包合同
專項承包合同,是以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某一階段某一專業性項目為標的的承包合同。其內容有的屬技術服務性質,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輔助研究項目,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供水水源勘察、特殊工藝設計等;有的屬專業施工性質,如深基礎處理,各種專用設備系統的安裝等。這種合同通常由總承包單位與相應的專業分包單位簽訂,有時也可由建設單位與專業承包商簽訂直接合同。總承包商應為專業承包商的工作提供便利條件,並協助現場有關各方面的關係。
(4)建設-運營-轉讓承包合同
建設-運營-轉讓承包合同,簡稱BOT合同,是20世紀80年代新興的一種帶資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大型工程項目的建設,如高速公路、地下鐵道、海底隧道、發電廠等。
建築合同的分類很多,根據不同的分配方式還有更多的合同類型。但是不管怎樣分類,建築合同都是施工方與招標方就土地建設開發的相關約定和規定。一般應當就工程建設的建築週期,使用的材料等等情況進行明確規定,在工程驗收時還需要對照相關規定進行查驗,以保證工程建設的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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