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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確認合同無效

應該如何確認合同無效
第一,無效合同的無效是一種確定的事實狀態,不必有人主張其無效,也不必確認其無效,其本身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
第二,對合同是否無效有爭議的,當事人有權主張其無效並加以確認。
第三,不只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確認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無效確認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機關等其他主體行使,而不僅僅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才有權行使。
第四,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一般來説,沒有權力主張該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也不能主動宣告合同無效。
第五,行政機關在一定的場合下,也有權確認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由發生爭議的當事人自己來確認合同無效,還是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審理或仲裁,或者請求其他主體以仲裁人的身份確認合同無效,都是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標籤:合同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