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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法定形式

我國的《民法典》賦予了合同的法律意義,規定了在何種情形、何種條件下才能變更合同。我們不能隨便變更合同,要嚴格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合同變更是什麼?合同變更法定形式有哪些?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變更法定形式

一、合同變更的含義

合同變更是指在合同生效成立以後,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合同的內容而不是合同的主體進行修改或補充的行為。我們一般所指的合同變更都是狹義的。

二、合同變更的特徵

1、只改變合同內容,不改變合同主體

因為合同的變更只涉及到合同內容的變更,只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實質上新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一性,它們從本質上並沒有區別。

2、合同變更的要素並不是關鍵要素

合同變更為了區別於合同更改,因此變更的內容往往都是非關鍵因素,即不改變新合同與原合同的同一性,比如地點的變更、時間的變更等等。

3、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合同變更的情形

1、當事人可變更

有些合同的擬定和設立就是為了某個或某些當事人的利益着想的,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當事人主動放棄或要求變更這些利益時,就可以申請變更合同的內容。

2、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當事人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條件下,對合同的內容進行明確變更,前提是不能損害公共利益。

3、發生必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

當發生不可抗力,使再怎麼努力都無法履行合同所規定的條款時,可以允許變更合同內容。

4、應該符合合同成立和變更的法律程序,遵循法律的要求。

四、合同變更的條件

1、已經簽訂合同

已經簽訂了合同,存在合同關係了才能有變更合同之説;

2、合同的內容需要或者已經發生變化

合同變更的內容是非重要因素,如時間、地點的變更、結算方式的變更、期限的變更等;

3、合同變更的生效方式

一般情況下的合同變更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後生效,一般採取書面的形式。特殊情況下,由法院裁決決定。

標籤:變更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