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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的形式具體有哪些

在當事人簽訂了合同之後,其實可能會因為客觀情形發生了改變,從而需要對合同進行變更,而最常見的也就是變更合同的內容了。當然,對於合同的變更其實也是有一定的形式,那究竟合同變更的形式是怎樣的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合同變更的形式具體有哪些

一、合同變更的形式是怎樣的

雙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變更合同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別是原來的合同為書面形式的,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不然用口頭形式改變書面合同無憑無據,極易發生糾紛。如果對合同的變更約定不明確,或者變更採用口頭形式,發生糾紛後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合同變更內容的,視為合同沒有變更。當事人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如果原來的合同是經過公證、鑑證的,變更後的合同應報原公證、鑑證機關備案,必要時還可以對變更的事實予以公證、鑑證,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原來的合同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登記的,合同變更後仍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登記,未經批准、登記的,變更不生效,仍應按原合同執行。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於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後,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有的人為了減少麻煩,往往在對合同進行變更的時候只是進行口頭上的約定,而沒有將口頭約定變為書面的約定,這其實是很危險的,一旦出現了問題,那麼很有可能給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害。至於合同變更的形式,小編建議最好還是採取書面的形式,將變更內容約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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