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部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一、項目部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單位的工程項目部或者施工單位的工程處(工程隊)對外簽訂的合同往往蓋有工程項目部的章(有些是項目部技術專用章),由於工程項目部、工程處等是施工單位的職能部門,並非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因此此類合同從法律上來説是無效的,除非項目部、工程處(工程隊)在簽訂合同時有施工單位的明確授權或者事後得到施工單位的追認。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類合同往往因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表見代理而認定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據此,如果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項目部在簽訂合同時是有代理權的,那麼此類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
二、分公司或項目部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
1、分公司簽訂的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民法典對於何為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 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 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根據上述規定,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其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據《公司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 裏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分公司應當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總公司的授權簽訂合同,並不意味着該合同一定是無效,除非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明知分公司越權仍舊與其簽訂合同。因為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授權範圍僅對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項目部簽訂的合同
施 工單位的工程項目部或者施工單位的工程處(工程隊)對外簽訂的合同往往蓋有工程項目部的章(有些是項目部技術專用章),由於工程項目部、工程處等是施工單位的職能部門,並非是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因此此類合同嚴格從法律上來説是無效的,除非項目部、工程處(工程隊)在簽訂合同時有施工單位的明確授權或者事後得到施工單位的追認。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類合同往往因為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表見代理而認定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據此,如果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項目部在簽訂合同時是有代理權的,那麼此類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
3、項目經理/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合同
在 這類合同中還有一種情形,是由項目經理或者實際施工人對外簽訂合同,合同上既沒有公章也沒有項目部章,只有項目經理或者實際施工人的簽字。這類合同的效力認定要分兩種情況:其一,項目經理如果是施工單位的職工,那麼這種行為一般認定為職務行為,對於職務行為,施工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其二,項目經理如果不是單位的職工,實質上是工程實際施工人的,這類合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見代理而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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