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存續期間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中國的法律也在不斷健全,成為名副其實的法治國家,國家依法治國,國家法律在社會各個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都在不斷的更新完善。中國現在的企業、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還有外資企業的等日益增多,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經濟糾紛也層出不窮,需要國家不斷的提出新的相關法律,才能更好的保障中國土地上的各類企業能夠茁壯成長,不斷髮展,今天討論的是關於簽訂合同存續期間的一些內容。
關於抵押合同存續期間的規定,中國人民法院相關法律有明確規定:
在相關當事人在規定好的時間內或者去登記部門要求的登記的擔保的時間內,對擔保的合同存續時間沒有法律制約力,也就是説,如果債權人的經濟財產債權等財物到期沒有得到應有的償還,那麼不論登記的抵押合同存續期有沒有過期,債權人都有權利實行抵押權,直到抵押合同存續期過期兩年之後。
根據有關的擔保法和合同法及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在主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後,債權人可以自願放棄抵押權力,以及出現所擔保的財產等已經消失或銷燬了,那麼這是抵押合同方可完成效力。如果以上的情況沒有出現,那麼抵押合同是一直有效的還是限定一定的存續期呢,本法律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
抵押合同存續期的相關法律出台的時候,主要考慮了幾個意見,其中比較觀點一致的是認為,應當規定抵押合同的存續期間,這樣更有利於問題案件的解決,但是關於存續期是多久,多久更為有利於案件,這個是有不同意見的。
主要的觀點有以下幾個:
第一種是,如果抵押合同在擔保債權的訴訟有效期時間內,抵押權人沒有根據合同在兩年內行使其權利,那麼存續期一到,將取消其合同的效力。主要理由為,抵押合同存續期滿期後,主債權依然存在,但是當債權人沒有了打勝官司的可能性,主債權又存在,會出現存續期一直有效,長期的不行使抵押權,那麼不利於經濟的發展,會使經濟滯後,所以講存續期固定為兩年,兩年內不行使權力者,視為無效,自動放棄抵押權。但是法院認為兩年還是有些短,建議改成五年更為恰當。
第二種是,應該把擔保物權力的規定,主債權存續期到期但是沒有行使的抵押權的,其擔保權消失,這樣可以抵押權的存續期間涵蓋在裏面。
第三種是,抵押權的相關主債權人必須在抵押合同存續期間完成抵押權的行使,如果在存續期間沒有行使,那麼過期後,法院視為其自動放棄,對此不予保護。
法律經過不斷的推敲和斟酌,衡量各方面意見,最後決定採納第三種意見,其理由主要是因為,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如果抵押權始終存在,那會是有抵押權的人懈怠,不及時行使權力,不利於經濟的發展,也不利於抵押財產的經濟效用,規定一定的期限的存續期,有利於刺激行使抵押權的積極性,有利於經濟的高效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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