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何時生效?
就合同的效力來看,也不全是有效的,現實中就存在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而其中的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此時尚不能確定合同的效力,説不清楚合同之後究竟是有效還是無效。一般在當事人進行追認之後,效力待定合同才會生效,那這樣的情況下效力待定合同何時生效呢?請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效力待定合同何時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認而成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時發生效力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學理通説認為,合同溯及於成立之時發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追認通知並非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而是對既有合同的補正;二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追認行為不應產生合同的第二個生效時間;第三,該方案能公平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
二、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和第51條規定了三種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訂立的合同。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且該合同不是純獲利益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有三種情形:
①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即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私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②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即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但代理人擅自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與第三人簽訂合同。
③代理權終止後簽訂的合同。 即簽訂合同的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原來存在代理關係,但由於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被代理人終止委託關係等原因,其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已不復存在,但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與第三人簽訂合同。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即行為人處分的財產屬於他人所有且行為人不具有處分權。如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賣,保管人將保管物出賣等。這裏的處分指法律意義上的處分,即財產權利的流轉或設置,如財產的轉讓、贈與,在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留置權、地役權等。
閲讀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清楚效力待定合同何時生效了吧,一般效力待定合同需要有權利人進行追認,如果此時沒有追認的話,則效力待定合同往往就會變為無效合同。而要是追認的話,則此時合同生效的時間應該是從追認的當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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