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生效嗎
1.對於效力待定的合同生效嗎這個問題首先我們來了解清楚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是什麼?
所謂的效力待定合同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理解,就是所簽訂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待確定的。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當中,隊效力待定合同作出了具體的解釋,不會的,效力待定合同指的就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後,因為所簽訂的合同不完全滿足法律上面所提到的合同產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條件,所以最終會導致手簽訂的合同不能產生相關的法律效力,但是對於這樣的合同不可以否定其相關的合同效力也不可以立刻進行合同效力的肯定,所以留有一個觀察期,從簽訂合同的具體情況出發,當事人有權對這樣的合同進行追認,確定或者是直接撤銷。
所以説對於效力待定的合同,當事人在對這樣的合同進行追認確定之後,把缺失的條件彌補完成,那麼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就可以生效。要明確的一點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和無效的合同是不一樣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就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待確定的,但是無效的合同,也就是所簽訂的合同不能滿足法律上面所規定的條件,會被認定為完全無效。
2.那麼如果簽訂的合同被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才能生效呢?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來了解一下效力待定合同一共分為幾種類型,因為不同類型的效力待定合同生效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
在我國效力待定合同一共分為四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就是簽訂合同的人是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的人;
第二種就是簽訂合同的人生行為能力是被限制的情況下所籤合同;
第三種就是簽訂合同的人是沒有代理權,但是以代理人的名義來簽訂的合同;
第四種就是簽訂合同人沒有權利對他人的財產進行處理,但是為了處理他人的財產而簽訂的合同。
對於這四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滿足了法律上面所規定的一定條件,那麼其法律效力就會生效。
首先是簽訂合同的人是沒有行為能力的,或者是民事行為的能力被限制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對於這樣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籤合同的當事人只有在請求法定的代理人進行對合同的追認之後,這個合同才會產生相關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代理人可以在一個月之內向法院提出對合同權利的追認,如果在一個月之內法定的代理人沒有做出任何表示的,會被認定為拒絕追認。第二個就是簽訂合同的人是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對於這樣簽訂的合同,必須要經過代理人的追認才可以生效,如果代理人不進行追認,那麼合同的效力也是作廢的。最後一個就是簽訂合同的人沒有權利對他人的財產進行處理的情況下籤訂了處理他人財產的合同,對於這樣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只有經過對財產有處理權的權利人進行追認之後,或者在簽訂合同之後取得了對財產的處理權,這樣的合同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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