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合同能否一併起訴?
一、多份合同能否一併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一,提起民事訴訟,需要具備主體、案由、管轄等要素,其中最主要的是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也就是根據什麼情況、對什麼機構或人、要求人民法院作出什麼樣的判決。
第二,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對一個案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一項或多項訴訟請求。也可以説,如果對同一案件,原告有多項要求的,可以在一次訴訟中一併提出;也可以在多次訴訟中分別提出。
第三,原告對一個民事案件,提出多少項訴訟請求,法律上是沒有限制的,完全由原告自己根據實際情況和其願望、需要來決定。當然,訴訟請求應該與案件事實有直接或間接、必然或或然、或多或或少的聯繫,不能毫不相干。即使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過多、過於牽強,也沒有問題,人民法院會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支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第四,關於“兩份合同可否在一個起訴狀裏起訴”這個問題,一般是可以的。如果兩份合同都是證明同一個事實的,構成一個獨立的案件,是完全應該在一次訴訟中提供的。即使兩份合同證明兩個不同的事實,構成兩個獨立的案件的,如果存在類似情形,人民法院也可以合併審理的。同樣的道理,三份、四份、甚至更多的合同都是可以在同一個起訴狀裏提出的。
第五,民事訴訟,比起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因為其法律關係性質的不同,當事人有更大、更多、更寬鬆的權利,原告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需要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無需有太多顧慮;同樣,人民法院也會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更寬鬆的環境、條件,以實現對案件依法、公平、合理的解決。
二、訴訟參與人中的當事人有哪些?
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當事人有以下特點:
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如果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則只能是訴訟代理人,而不是當事人;
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
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約束。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當事人即通常所説的當事人,僅指原告、被告;廣義的當事人,不僅包括原告、被告,還包括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和第三人。
①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入。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明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或者與他發生了爭執,並被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②共同訴訟人
共同訴訟是指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甚至原、被告雙方都是二人以上。其中原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被告,他們統稱為共同訴訟人。共同訴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中,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否則就不發生效力,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普通的共同訴訟。
③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即羣體訴訟中人數眾多當事人的代表人,所謂羣體訴訟,是指當單人一方或者雙方人數眾多,由該羣體中的一人或者數人代表羣體起訴或應訴,法院所作的判決對該羣體所有成員均有約束力的訴訟。訴訟代表人分為兩種類型:人數確定的訴訟代表人,是指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由該羣體的全體成員推選其中的一人或數人,授權其代為起訴或應訴的人,人數確定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後,就由其代表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全體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代表人在訴訟中所實施的訴訟行為視同全體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所代表的全體當事人發生效力。
但是,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數不確定的訴訟代表人。是指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經推選或商定,代表該羣體起訴或應訴的人。他的產生有兩種方式:一是由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中推選代表人;二是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一起商定代表人,以多數當事人的意見為準,人民法院對人數不確定的訴訟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對代表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有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④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而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從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不論全部或者一部,以獨立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另一種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實體權利,只是參加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以維護自己利益的人。
總的來説,如果合同內容相近,起訴案件講述的是一個事實,是完全可以在同一個訴訟中進行審理的。如果是同一個起訴者起訴不同的案件,則法院會根據實際決定是否合併處理。所以多份合同一起起訴的情況是存在的,具體情況要依照具體的事件分析。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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