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撤訴後能否再起訴?
撤訴後可以再起訴,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後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許。
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註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按撤訴處理和原告缺席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撤訴後再次起訴的情況是不同的。首先要了解案件是屬於什麼訴訟,並且再次訴訟時資料要準備完全,否則怎麼起訴都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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