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是概念不同,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暫處於停止狀態。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後,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原來的效力。
二、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終止和中止雖然僅僅是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卻代表着截然不同的含義,如果是中止的話,以後還有恢復的可能性,但假如是合同終止,即代表着雙方的合作關係已經結束,彼此之間不再負有任何的責任跟義務了。合同終止和中止的適應條件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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