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特點有哪些
合同效力2.09W
試用買賣合同規定在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買賣合同,是指約定買受人先行試用標的物,然後在一定期間內再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1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因此,其主要特徵有:
1.試用買賣約定由買受人享有先行試用標的物的權利。
2.試用買賣以買受人試用標的物後在一定期限內表示認可為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1.試用買賣約定由買受人享有先行試用標的物的權利。
2.試用買賣以買受人試用標的物後在一定期限內表示認可為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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