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效力

什麼是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什麼是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
(3)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不意味着在合同成立之前,沒有任合法律約束力的現象發生或存在。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先合同義務同樣也構成了對訂約人的法律約束力。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