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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的抗辯權是指什麼

一、合同法規定的抗辯權是指什麼

合同法規定的抗辯權是指什麼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據此,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由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的權利。

2、成立條件

A、當事人須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B、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C、雙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約定履行債務

D、雙方當事人的對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辯權

1、《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據此,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方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的,後履行一方當事人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的權利。

2、成立條件

A、當事人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B、當事人一方須有先履行的債務

C、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債務或未適當履行債務

(三)、不安抗辯權

1、《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據此,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時,有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2、成立條件

A、當事人須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B、當事人一方須有先履行的債務且已屆履行期

C、後履行債務一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D、後履行債務一方沒有對待給付或未提供擔保

任何合同義務人都有抗辯權,並不是説請求人行使自己的權益,義務人就得一定執行。不管怎樣只要簽訂了合同,並且合同內容是雙方同意的,內容的合法的,當事人在簽訂之後就有義務履行合同的義務,不履行就是屬於違約。

標籤:抗辯權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