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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憑合同毀約違約金會怎麼算?

一、租憑合同毀約違約金會怎麼算?

租憑合同毀約違約金會怎麼算?

(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麼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麼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費。

(四)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麼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的。

(五)租房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二、房屋租賃糾紛主要有的情形有哪些?

1、租金違約糾紛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惡意拖欠,承租人違約導致糾紛等。這是房屋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在房屋租賃時由於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租賃合同對租金、租期的約定不明確或由於市場行情的變化,出租方與承租方出現糾紛。有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賃出租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不願意搬出。

2、損害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係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房屋損壞賠償糾紛

這多數是房屋租賃承租人在裝修或者使用過程中由於自己的過錯致使房地產受到損毀,也有是房屋租賃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致使出租房屋損毀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房屋損壞責任上產生糾紛。

(2)人身財物損害賠償糾紛

由於房屋租賃出租房的質量問題,或者由於出租人的防護措施不當,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對於出租人是否承擔責任,責任有多大而產生分歧。

(3)房屋租賃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權益損害糾紛

房屋共有人對所屬房屋享有共同的權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將房地產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4)裝修費用糾紛

房屋租賃關係特別是用於經營的房屋租賃關係建立後,經常會在承租人裝修房屋時發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的處置糾紛。

3、房屋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

《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房屋在租賃期間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法》也有此類規定。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視這一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有的是故意剝奪承租人的這種優先權,因而產生糾紛。出租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出售房地產的行為依法可確認為無效。

4、房屋轉租糾紛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允許房地產轉租,然而這方面的糾紛也不少,有的是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有的是層層轉租,主體混亂;有的是轉租期限遠遠超過原承租期限,造成連環糾紛;有的甚至收取轉租費後逃之夭夭。在實踐中,有的房屋租賃出租人對未經同意的轉租眼開眼閉,認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這種做法到頭來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5、變更房屋用途糾紛

一般情況下是住户未徵得業主同意擅自將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變原議定好的用途,對房屋的損害比較大和甚至威脅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賃承租人又認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權,引發了許多糾紛。

6、單面解除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出於無奈,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寧可損失較小的利益而故意單方面毀約解除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租賃合同如果有毀約的情形,這種行為對於違約的一方就要承擔起全部的責任,但對違約金會如何進行計算,這就要看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確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