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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滯納金的法律規定

合同滯納金的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中,合同滯納金是不存在的,現在的合同法只規定有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等。如果在合同中約定滯納金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滯納金一詞屬於早期時銀行常用的計算遲延還款責任的方式。
合同法中關於違約金的規定有,合同違約金一般不得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20%。具體的賠償數額還需要結合合同條款規定。也就是説需要看違約責任及違約造成的損失,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那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