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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農村承包經營户與萬XX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之一

李XX農村承包經營户與萬XX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2016)渝0101民初5112號之一

原告李XX農村承包經營户。

代表人李X,男,漢族,住重慶市萬州區。

委託代理人李XX,重慶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宋小莉,重慶XX律師。

被告萬XX,男,漢族,住重慶市萬州區。

被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長灘鎮沙XX,組織機構代碼559XXXX3049-7。

法定代表人萬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陳XX,重慶XX律師,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XX農村承包經營户訴被告萬XX、重慶XX公司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XX農村承包經營户於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書,申請撤回對被告萬XX、重慶XX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農村承包經營户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農村承包經營户承擔。

審判長楊志誠

人民陪審員王明

人民陪審員唐成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鄔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