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險條款中的保險期有多長
一、產品責任險條款中的保險期有多長
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後可以續保。保險人對產品責任保險項下承擔的責任,產品責任保險一般採取兩種方式進行承保,即期內索賠式和期內發生式。期內索賠式是指只要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請求賠償,保險人均負責賠償,而產品責任保險不論保險事故是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還是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前。產品責任保險凡是具有潛伏期,產品責任保險即發生後不易立即得知和發現的保險事故,宜採用該方式。期內發生式是指只要產品貴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產品責任保險即使產品是在保險生效前幾年生產或銷售的,也不管被保險人何時提出索賠,保險人都予以負貴賠償。產品責任保險凡是發生後,產品責任保險能夠立即得知和發現的保險事故,產品責任保險宜採用該方式。
二、產品責任險的責任範圍
在保險有效期內,由於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保險人根據保單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除上述責任範圍外,對被保險人為產品責任事故而支付的必要訴訟、抗辯費用及其他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的費用,也可由保險公司負責。如果賠償中含有非保險責任賠償時,保險公司將按比例承擔所發生的此類費用。
有時由於預計中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很高,保險人為避免或減少這項支出,對一些索賠金額不大,責任比較明確的案件,常常與受害者協商解決或通融賠付。有時生產廠家或銷售商為了避免在法院訴訟影響其對外聲譽,也願意和受害人私下協商解決索賠問題,保險人也可同意承擔有關費用的補償。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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