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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轉讓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企業轉讓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企業轉讓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在將來是否會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應由當事人議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時間

一般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在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並簽名或蓋章時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至於辦理工商登記中的股權轉讓登記只是宣示性,並不對合同的生效產生影響。

股權轉讓合同與許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條件。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獲得批准就成為此種股權轉讓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權轉讓合同規定,本合同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受讓股權時起生效等,此屬典型的約定生效條件。

因此,一個已經簽訂或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並不一定是已經生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時也應特別注意對生效要件的審查。另有一點值得説明的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有區別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的問題,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也不生效。即便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也尚需當事人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

為了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權益也是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實現的,同時雙方也是需要根據協商的內容簽訂相應的合同,當滿足了一定的條件後合同也是會立即生效的,那麼合同在生效後雙方都是需要遵守合同規定的內容,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後都是需要承擔賠償以及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