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脅迫合同撤銷期間1年嗎?
一、欺詐脅迫合同撤銷期間1年嗎?
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合同的受脅迫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後,合同自始無效。
脅迫訂立的合同,還屬於可變更的合同。利益受損方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
脅迫性合同有違誠實信用和善良風俗原則,而且不利於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所以法律規定脅迫性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受脅迫方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該類合同,也可以請求變更合同的內容。
脅迫性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以對方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合同對方當事人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脅迫性合同有違誠實信用和善良風俗原則,而且不利於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所以法律規定脅迫性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受脅迫方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該類合同,也可以請求變更合同的內容。
二、受脅迫合同撤銷的時間限制為期一年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換句話講,就是受害者在知道或應當自己是受脅迫而簽訂合同之日起一年,逾期未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合同的,法院不再保護,受害者只能履行該合同,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如A受B威脅簽下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但A當時因房價合適未請求法院撤銷合同,一年後發現房價飛漲,A也不能以買賣合同是受脅迫簽訂的為由,請求法院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事實上,即使法院受理A的案件,往往都會在審理後駁回A的請求的。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第八條規定,該撤銷權行使的期間(一年)是個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發生任何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後果。也就是説,這一年是連續不斷的,若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駛撤銷權的,那時間過了就過了,原本可以撤銷的合同也就變成的有效的合同,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約定。
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訂立,若一方實施了違背雙方意願的行為,導致另一方的權益受到損害,那麼受損方可以根據是否被欺詐或者是脅迫等事由而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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