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強制性規定的司法解釋中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強制性規定的司法解釋中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合同的種類應該包括如下幾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強制性規定一般以三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效力。
第二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但引致或結合其他法律條文,其他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該違法行為效力。
第三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也沒有引致到其他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更沒有其他法律條文對其效力予以明確規定。
二、請求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為幾年?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強制性規定這是屬於在雙方簽訂好合同之後就需要履行好各自的責任,如果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那麼在認定合同無效的上面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合同中的強制規定僅指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只要合同無效雙方就不會存在該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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