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是什麼
合同效力1.2W
所謂保證期間,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保證合同的約定,保證人對履行期屆滿的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保證人只在規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超過了保證期間,即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保證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根據保證方式不同可分為一般保證期間和連帶責任保證期間,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保證之債隨之消滅。傳統民法理論認為,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和延長,這是與訴訟時效期間的一個重要區別。從《擔保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1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的規定來看,正是把保證期間的性質定性為除斥期間。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相關司法解釋把保證期間分為有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三種。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相關司法解釋把保證期間分為有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三種。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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