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效力

合同標的物不明確怎麼辦

一、合同標的物不明確怎麼辦

合同標的物不明確怎麼辦

如果標的物約定不明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首先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進行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然不能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此處規定的“合同目的”,應理解為買方明示或默示地告知賣方的目的,而不是賣方不知的買方的特定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

二、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參照內容

第一,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約定應當明確、具體,以便於,但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欠缺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情況經常發生,因此需要對合同進行補充。民法典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當事人在合同中對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費用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既不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可以適用下列規定: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合同訂立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3)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4、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運交給買受有;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點交付。

三、標的物的含義

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説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標的物“讀音:biāodìwù。

標籤:合同 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