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履行地怎麼確定,居間合同標的指向的結果地不明確時怎麼辦
一、居間合同在實際履行中有明確指向的居間標的時
居間合同在實際履行中有明確指向的居間標的時,以該標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間結果地)作為居間合同履行地。
在民事活動中,居間人通過向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或進行媒介服務,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從而獲得報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結果就是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也就是居間人與委託人約定的指向標的得到全面的、實際的履行,居間結果的實現可以視為居間合同得到履行,故居間標的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就可作為居間合同履行地。如房地產居間服務促成他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位於某地的房屋,則該房地產所在地為居間合同指向的標的物所在地,居間結果的實現即居間合同得以履行,以此為居間合同履行地。
其依據並非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而在於普通的法定管轄原則,依合同履行地管轄而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我國合同法對居間合同履行地未作限制,如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居間合同所指向項目的所在地,可以認定為本案居間合同履行地。
二、居間合同標的指向的結果地不明確時
居間合同標的指向的結果地不明確時,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即居間人住所地作為居間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居間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不要式合同,因居間合同並非物的交付,其標的具有特殊性,居間人履行居間服務的義務,委託人獲得居間權益。
居間合同法律關係的內容是積極協助他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居間行為,通常以居間人所在地為居間行為的實施地 ,居間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應當以居間行為地即居間人所在地為準,由履行居間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即由居間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三、實踐中的居間合同履行地
居間合同履行地應綜合居間合同義務履行的特徵和協議內容審查認定。
在審判實踐中,如當事人對管轄沒有約定,發生糾紛後亦未對此達成協議,則應從法定管轄。居間合同糾紛沒有特殊的管轄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關於居間合同履行地這個問題,因為只有確定好居間合同履行地才能明確知道具體向何地法院起訴居間合同糾紛。本站小編提示大家,在簽訂居間合同時就可以將居間合同履行地做出約定或者在合同文本中明確規定,以便日後帶來不便。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自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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