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安置房有沒有產權
生活當中,大家在購房以後最關心的問題就是房子的產權問題,也就是我們所説的房產證。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房產證的話,像商品房這些要及時的到當地的房管局辦理房產證。不過如果自己的房子是屬於安置房的性質的話,關於房產證的問題就不像普通商品房那樣簡單了。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安置房有沒有產權?
一、在我國安置房有沒有產權?
關於安置房房產證問題 :
1、拆遷安置房大多屬於小產權房,即土地屬於集體土地(或國有劃撥土地),在政府允許之前,該類房產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
2、有的地方規定:拆遷安置房滿5年後,在補繳了土地出讓金後,可以變成商品房性質,變成商品房性質後,可以上市買賣。但具體實施過程中,要看地方政府當時手頭的用地指標情況,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執行的不一樣,具體應該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
二、安置房買賣存在哪些風險?
(一)政策因素導致的風險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價格因素導致的風險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户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三)人的因素導致的風險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現如今的安置房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是沒有房產證的,如果大家想要辦理房產證的話,還必須再住滿五年之後補交土地出讓金。儘管如此,各省市政府對於安置房的具體政策並不一樣,如果安置房的產權沒有辦法證明的話,這種性質的安置房是不可以進行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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