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 停止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概念不同。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暫處於停止狀態。
2、法律後果不同。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後,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原來的效力。
二、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時,可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依照以上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三、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需要由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合同來進行認定的,後期在一方存在違約等情況下,是可以按照違約的責任來進行追究處理的,但涉及到雙方停止合同的,後期是可以恢復或者繼續履行的,但終止合同一般是合同解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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