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是什麼意思
合同違約1.95W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貿易中也稱為發盤、發價。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條,要約的意思表示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變更、撤銷要約的內容;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合同即宣告成立。意,不得變更、撤銷要約的內容;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合同即宣告成立。
一項有效的要約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要約人具有締約能力。
2.要約具有明確的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應當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這一要件稱為要約的特定性。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條,要約的意思表示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變更、撤銷要約的內容;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合同即宣告成立。意,不得變更、撤銷要約的內容;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合同即宣告成立。
一項有效的要約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要約人具有締約能力。
2.要約具有明確的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應當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這一要件稱為要約的特定性。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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