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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引誘在合同法中是什麼意思?

在經濟社會中,要約是一種十分常見的現象。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如果對方接受了自己的條件,雙方就可以訂立合同。同時,實踐中還存在着要約引誘的行為,它的根本目的也是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那麼,要約引誘在民法典中是什麼意思?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要約引誘在合同法中是什麼意思?

一、要約引誘在民法典中是什麼意思?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於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二、要約有哪些特點?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説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後,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

要約是向對方提出條件,希望對方可以接受,以訂立合同的行為。而要約引誘則是提供商業廣告、價目表等材料給對方,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要約的一種行為。兩者的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希望達成雙方合同的訂立。要約可以撤銷,也可以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