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和訴訟合適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仲裁與訴訟合適的區別主要為管轄權產生的依據不同、組織機構不同、審級制度不同、受案範圍不同、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當事人對生效文書救濟的途徑不同、對生效文書申請執行的法院不同。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並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祕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民事訴訟符合規定可緩、減、免交訴訟費。
二、不服經濟仲裁訴訟費用是多少?
當事人在提出仲裁申請時,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收費標準,預交案件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具體標準見相關文件)。
仲裁費用通常包括仲裁機構的管理費、仲裁員的報酬和支出以及辦理仲裁案件所發生的其他合理的、實際的費用,諸如仲裁庭聘請專家、鑑定人和翻譯而發生的費用,調查取證費用等。
仲裁費用,是指仲裁機構根據仲裁規則或者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當事人收取的辦理糾紛案件所需要的經費。仲裁費用一般分為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所謂案件受理費,是指仲裁機關辦理案件所支出的費用。所謂案件處理費,是指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所支出的費用,其中包括:律師費、鑑定費、勘驗費、差旅費和證人的誤工補貼及食宿費。
管轄權產生的依據,受案範圍是經濟仲裁和訴訟的主要區別,通過仲裁方式來解決民事糾紛,當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性,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無權以國家的強制力來解決糾紛,必須以雙方的合意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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