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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與違約金的區別是

滯納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1、滯納金和違約金存在重大區別,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
滯納金屬行政法律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例如税費等,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係主體之間。
2、違約金屬於對損失賠償。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滯納金與違約金的區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