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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違約金賠償標準是:月工資*員工工作年限。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的,就需要給員工給予經濟補償,都是公司的員工,不能説是這個就不用承擔責任了,在勞動法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況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可以獲得以下補償(賠償):

1、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2、如果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給勞動者11個月的雙倍工資。

3、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4、需要注意的問題:

(1)如果工資比較高,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如沒有,其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經提前通知到勞動者了。

如果勞動者在沒有違約的情況下並且合同還在合同有效期限之內的,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筆一次性的補償金,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固定的,針對這筆補償金雙方也是可以通過協商來決定的,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