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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實際履行超過了有效期該怎樣處理

合同實際履行超過了有效期該怎樣處理
合同實際履行超過了有效期,屬於遲延履行,如果遲延履行對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損失的,則會產生一定的違約責任。具體來説需要承擔以下幾種法律後果:
1)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遲延償付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2)對在遲延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標的物毀損丟失的,債務人依法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並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負責;
3)符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3條規定的情況,承擔交易價格風險責任。
4)債權人遲延受領,依法應向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遲延受領而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若為金錢給付義務,債務人可停止支付受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5)若是因瑕庇給付,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瑕庇能夠補正的,債權人可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對方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因此而不負遲延受領的責任。因瑕庇補正而致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務,應承擔遲延給付的責任;
6)加害給付的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其損失無論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失,無論是實際利益還是可得利益,債務人均應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