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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被同學傷害侵權責任主體是誰?

一、在學校被同學傷害侵權責任主體是誰?

在學校被同學傷害侵權責任主體是誰?

學生在學校受到同學傷害應由實施侵權的同學來賠,同學屬於未成年的,其財產不足以賠償的,其監護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學校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侵權的同學追償。

學校一般是有責任的,無責任為例外(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二、學生在校被同學打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學生在校被同學打傷賠償的數額可以由雙方協商進行處理,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則可以向法院起訴確定賠償的數額,法律是沒有規定具體的數額的,需要實際情況確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的主體一般情況下是實施侵害的當事人,但是如果是在特定的場所,比如説學校這種教育機構,學校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侵權的一方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同時雙方進行協商,不能協商解決的,則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