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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賠償是否合理

一、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賠償是否合理

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賠償是否合理

1、合理,如果支付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以彌補遭到損失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並用。

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的補救方式,具有損害賠償所不具有的特點,由於違約金數額可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這樣當事人對違約後承擔責任的範圍可以預先確定,一旦發生違約則不必具體計算損害範圍,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所以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相比一個重要特點在於,違約金的支付避免了損害賠償方式適用中常常遇到的計算損失的範圍和舉證的困難,從而節省了計算上的花費,甚至可避免曠時費神的訴訟程序。賠償損失與支付違約金,二者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形式。賠償損失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違約金則具有補償和懲罰雙重屬性

2、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金:這涉及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實際損害為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違約方都要支付違約金。但是另一方面,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可能與違約後實際發生的損失不一致而致當事人利益失衡,故法律對違約金的干預顯得十分必要。《合同法》第142條第2款即體現了這種干預:違約金違約金高於損失的,可請求適當減少。從這個規定看出,雖然違約金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要件,單最終違約金數額的確定無疑與實際損失關係密切,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的。

3、對違約金和法定損害賠償金的使用關係:不併用;適用違約金條款;根據實際損害的大小應當事人的請求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4、違約金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在違約後生效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的約定是違約金產生的首要條件。與損害賠償金相比,違約金的支付不應以實際的損失發生為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沒有約定的違約金

1、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2、合同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對於金錢給付義務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佔用後,債權人無法進行存款獲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為,或債權人因急用該筆資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須支付利息。

相關的這類違約金不得超出我國的法律規定,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應積極的書寫這類索賠的規則,我國的當事人員也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索賠工作。相關的管理部門,對這類合同違約案件進行相關的監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