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能隨意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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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後,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於無效的行為,一般可分為兩種,即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的無償行為。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然而,如果對贈與人的撤銷贈與不加任何限制,則等於贈與合同無任何拘束力,這不符合誠信原則的要求,對受贈人有失公平。所以對於贈與人的任意撤銷必須加以一定的限制。
第186條第2款則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所以,贈與合同是不可以隨意撤銷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的無償行為。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然而,如果對贈與人的撤銷贈與不加任何限制,則等於贈與合同無任何拘束力,這不符合誠信原則的要求,對受贈人有失公平。所以對於贈與人的任意撤銷必須加以一定的限制。
第186條第2款則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所以,贈與合同是不可以隨意撤銷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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